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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有A公司大股东与B公司大股东为同一人且为A、B公司监事,A、B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为不同人员,A、B公司之间不存在控股及管理关系,A、B两家公司同事参与政府采购,可以认定A、B公司为违法串标吗?
发布时间: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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