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国有企业招标采购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协会的专家人才汇聚优势,加强国有企业会员中的交流与合作,更好适应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的转型升级,探索在坚持法律与规范的前提下,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使招标采购活动最大程度地服务好企业的生产经营,切实发挥采购生产力作用。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定成立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国有企业招标采购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认真执行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研究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的前瞻性、全局性问题,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专委会的组成、成员任职资格及职责
第三条 专委会由执行主任、委员等成员组成,设顾问1人,执行主任1人,委员若干。专委会执行主任由协会委派与专委会提名相结合,专委会顾问、执行主任和委员人选产生后须报协会会长办公会同意。执行主任任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四条 专委会执行主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任职的单位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二)所任职的单位是协会会员及以上单位;
(三)能够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四)在招标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五)担任所任职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有关负责人。
第五条专委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任职的单位是协会会员及以上单位;
(二)能够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三)担任所任职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单位指定的有关负责人。
第六条 专委会委员加入的程序:
(一)由秘书处推荐或者会员单位自愿申请;
(二)经专委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通过。获得专委会委员资格。
(三)由秘书处颁发专委会委员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 专委会执行主任的职责:
(1)主持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2)召集、主持专委会的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
(3)研究制订专委会活动计划;
(4)承担所召集活动的方案策划、组织实施及经费落实;
(5)主持研究课题,对专委会研讨的问题和课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工作或活动;
(二)及时反映所在地区及所属企业招标采购热点、难点问题并向专委会提出研讨课题;
(三)就企业招标采购开展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
(四)完成专委会及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委会成员退出或资格的取消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出调整建议的;
(二)一年之内无正当理由缺席专委会会议或活动累计达到一半以上的;
(三)因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利用专委会执行主任或委员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及所在单位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专委会活动,情节恶劣,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五)违反协会相关规定的。
成员自动申请退出专委会的,应报协会同意。成员因违反本工作规程或协会相关规定而被取消其专委会成员资格的,需经专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 专委会的日常机构和经费保障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作为专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专委会工作经费来源为协会拨款、举办专业活动或社会活动的收入以及委员自筹等,由协会统一管理和安排,在会费中列支。专委会对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计划、合理、节约的原则,量入为出。专委会不得将取得的活动经费在委员中自行分配。所有经费的管理、使用、报销等手续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现有的会计准则和法律制度。
第四章 专委会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专委会工作职责:
(一)协助政府和协会,积极宣传贯彻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充分总结交流招标采购工作经验,对招标采购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依法寻求较完善的解决办法或解决思路,树立专委会在专业方面的权威性,进一步提高招标采购工作的依法合规性和效果;
(三)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招标采购行业发展战略研究,积极向协会或通过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诉求,提出招投标采购领域内立法和法律实施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促进招标采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协助协会组织招标采购相关的对外交流活动;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专委会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专委会围绕企业招标采购相关的问题和课题,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交流、提出调研报告、政策和立法建议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专委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工作成果,由专委会报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公开公布,或将委员撰写的专业文章结集出版,或将工作成果以白皮书或年度报告等方式公开发表,获奖专委会的研究成果由协会提交政府部门供决策参考。专委会每年至少应发布二项工作成果。
第十五条 专委会的会议活动采取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结合方式召开。
(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部署和落实专委会的各项工作,由执行主任主持,由专委会成员单位轮值主办,轮值次序另行商定。
(二)经执行主任或二名以上专委会成员提议,获得协会批准后,可不定期组织召开主题会议,就具体事项研究交流。主题会议由提议单位自行协商确定其中一家为主办单位,并视为轮值主办一次。
以上(一)(二)会议形式报协会同意后,由协会职能部门负责提前通知相关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参加人员。
第十六条 专委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或按协会的要求制订专委会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经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专委会的活动信息和会议等内容应及时在协会网站公布,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形式宣传专委会的工作成果。
第十八条 专委会拟与其他组织或机构开展合作、签署协议,应事先向协会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和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请示须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专委会方可开展此项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出工作总结报协会。
第六章 专委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专委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对专委会经费使用的知情权;
(三)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专委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每年参加一半以上专委会会议或活动;
(二)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和有关工作;
(三)服从协会和专委会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四)不得损害协会和专委会的声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陈仁虎 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轮值主任(1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