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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简介

 

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原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成立于2009年2月。由在安徽省区域内从事招标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监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专家学者以及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经安徽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接受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等行业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2015年7月成立协会党支部;2017年作为全省第二批行业协会试点单位完成“脱钩”工作。

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秉承“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的办会宗旨,围绕“政治建会、规范办会、服务立会、活动兴会、交流优会、创新强会”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行业理论研究,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反映行业诉求,积极引导行业自律,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会员队伍不断壮大,协会现已发展包括招标人(国企、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招标监管服务部门,招标代理咨询机构,投标人(供应商)以及招标采购行业上下游产业链上各方主体等会员单位1500多家。荣获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AAAAA”级,五星级党支部,包河区“双比双争”先进社会组织党组织荣誉称号。

协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承担政府委托的调查研究、法规政策咨询服务;运营“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告公示标准发布工具(安徽版)”;运维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提供项目论证、评估评价、评标评审和项目验收等咨询服务;开展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自律培育诚信文化;围绕“互联网+招标采购”提升我省招标采购信息化水平;举办论坛、展览、座谈、培训等形式多样的业务交流及文体活动。细分会员群体提供精准服务,组建了国有企业招标采购专委会、学校采购专委会、医院采购专委会、供应商(投标人)专委会、绿色采购专委会。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及各省(市)兄弟招标投标(采购)协会建立了密切联络机制,加入了“全国招标投标协会会长联席会”“中部六省招标投标协会交流会”“华东地区招标采购行业协会联盟”。

协会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枢纽部门和“会员之家”,坐落在合肥滨湖新区高速中央广场。设有会员部、网宣部、咨询部和综合部四个部门,现有员工12名,既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老领导、老专家,也有年富力强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朝气蓬勃的青年工作人员。

协会章程

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以下简称”),是由安徽省内各地从事招标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专家学者、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招协”英文名称:AnHui Province Bidding and Procur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AHBP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安徽省。

第二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为办会宗旨,围绕“政治建会、规范办会、服务立会、活动兴会、交流优会、创新强会”的办会思路,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调招标采购工作,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招标采购行业高质量发展而努力。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行业管理协会商会党委,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是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省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本会的网址是www.ahtba.org.cn。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含理事会层面建立的临时党组织,下同)是党在行业协会商会中的战斗堡垒,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职责。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保证党组织有效参与制定或修改章程、确定或调整会费标准、完善管理制度、重要人事安排、重要业务活动、开展涉外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重大资产事项等重大事项决策。

第八条 本会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上述负责人不是党员的,注重从管理层中推选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理事会层面建立的临时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建立党组织和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等制度。提倡监事长由党员担任。

第十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采购主体在招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采购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招标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招标采购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培育行业诚信文化

(五)建立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能力评价制度,促进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双提高

(六)运营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专家库”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

)推动信息技术与招标采购交易融合创新,促进行业数据要素充分自由流动,并规划构建招标采购行业智能模型生态体系,引导招标采购行业专业化数智化转型发展;

)依法出资设立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全资或控股服务实体,开展咨询、平台运营、技术研发等经营性活动,所得收益全部用于本会公益事业、会员服务及行业发展,不向会员、理事及工作人员分配利润

)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采购信息,编辑发行招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

(十)举办论坛、展览、座谈、研习班等招标采购业务及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

(十为会员、政府及有关单位提供招标采购政策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咨询;

十二)面向会员单位选树榜样单位、个人及优秀成果和案例等,推动创先争优树立示范典型和标杆

(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采购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加强与各地方招标采购协会工作协作,构建招标采购协会紧密型工作关系和一体化组织网络

(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政策宣贯、调查研究、信用建设、咨询培训、平台运营、标准制定沟通协调、反映诉求市场宣传。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从事招标采购及其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授权的有关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同意,属于本会负责人的,须按相关程序报批。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本会业务领域内的企业家、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设立从事招标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相关领域的机构。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

2.企业简介及代表人简介;

3.自律宣言承诺书;

4.其他展现单位能力和水平的相关资料。

(三)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获得会员资格;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执行本会会员自律规定;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八)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九)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存在第十九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党建工作机构及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但属于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除外。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区或行业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二)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愿为行业发展出贡献;

(三)遵纪守法,诚信自律,在行业内有良好的信誉,近3年内未受到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因违法经营受到司法部门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增补、罢免理事数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或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三分之一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九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同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党建工作机构及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本会党组织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本会党组织书记担任。

理事会任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完成换届的,省委社会工作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后,指导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推动换届。

本会换届或届中调整负责人,按《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召开会议选举。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七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事项。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由理事会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二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5-38名,秘书长1名。一般不提名距最高任职年龄不满1年的人员。除轮值会长以外,会长一般不再提名为新一届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人选。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与本职业务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负责人、监事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

具有外国永久居留许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担任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名本会负责人人选: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

(二)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履行兼职报批手续的;

(三)与拟任职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的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及负责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工作的人员,或者与同一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其他负责人人选,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特定关系的;

(四)受到诫勉、组织处理、组织处置、党纪政务处分等尚在影响期内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五)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立案审查调查处理的;

(六)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社会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或者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负有责任的;

(八)被列入不适宜担任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名单的;

(九)不能按照规定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十)影响作为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同一职位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及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及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或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会长职责和会长办公会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5.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二)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是本会日常议事协商机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处理本会日常重要事项,协调各机构工作。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1.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2.审议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的议案;

3.研究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4.研究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处理章程或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会长办公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个工作日内向党建工作机构及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党建工作机构及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个工作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五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外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增补监事,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补选,补选监事应当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补选的监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监事会。

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其监事资格失效。

监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其监事资格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制作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同时在表决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安徽”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六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六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第六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七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不超过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在30个工作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617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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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领导

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负责人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二级巡视员
副会长 何洪春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副会长     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     安徽农业大学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部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采购与招标中心主任
副会长 黄凤明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招标采购中心主任
副会长     安徽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副院长
副会长 张友国 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裁、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副会长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副会长 沈家桓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副会长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裁
副会长 李洪垚 盛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 张春梅 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会长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质量控制部部长
副会长 蔡毅飞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部部长
副会长     美而特智能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     安庆市皖宜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副会长     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副会长     安徽寰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     安徽金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秘书长 胡美玲 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
监事名单

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第届监事会监事名单 

 

监事长   苏曙光    安徽安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继红    恒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付凌波    安徽雉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

    薛新乐    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采部经理

   汪洋大海   安徽省河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

秘书处

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秘书处

协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与嵩山路交口高速中央广场B座1203室

联系电话:      

会  员  部:62632139、62636939      

咨  询  部:62631862      

综  合  部:62655179      

网络宣传部:62915316

协会官方Q  Q: 2609994999、1312610805

协会官方邮箱:2609994999@qq.com、1312610805@qq.com

秘书处微信号:ah_bpa

会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是我省从事招标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加入的自律性社会团体。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协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整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省内相关社会组织的做法,结合招标投标行业和协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协会会员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办法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  按会员性质,协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000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8000 元;

(四)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0000元。

第六条  单位会员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缴、减缴、免缴会费的申请,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予以缓缴、减缴、免缴当年会费。

 

第三章 会费收取时限

第七条  新会员在办理入会手续后30日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八条  会员应在会费到期前30日内,一次性缴清本年度会费。

 

第四章 会费的使用

第九条  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及为协会下属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制等基层组织开展活动提供的经费。

 

第五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占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十一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财政票据(电子)。

第十二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负责财务的部门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在协会有多重职务的会员单位按最高职务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6年6月17日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会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会员的自律管理,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章程赋予的相应权利,并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经依法批准或注册成立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2.依法注册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服务机构;
     3.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会、研究会、科研院校、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机构。
     二、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四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入会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相关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五条  申请入会的个人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所属单位任职证明;
     四、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对会员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并无异议者,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章  会籍管理


     第七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本会颁发相应的会员证,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单位会员合并、分立、注销及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告本会秘书处。
     第九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本会秘书处核实后,可继任原会员代表在本会的职务。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合并后的单位继承其中之一的会员资格,特殊情况,可向本会申请保留原各自的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他单位应另行申请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将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 自动申请退会的;
     二、 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行业自律公约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五、长期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 协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通过本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本会决议的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五、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国家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安徽省内出台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行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承担本会交办的相关任务,提供有关资料,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及时、正确地传达、反馈会员单位的有关信息;
     六、会员应根据《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七、出席协会会议、参加协会活动,须出示会员证;
     八、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函告协会:  
   (一) 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 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联络员;
   (三) 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单位的组织管理形式;
   (四) 取得资质、荣誉或行政处罚;
   (五) 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事情。
      九、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会员服务


     第十六条  本会接受会员意见和建议,代表安徽省招标投标行业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通过本会网站: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www.ahtba.org.cn),为会员提供最新的政策动态和行业信息,共享智力成果。
     第十八条  为会员提供业务学习和交流和平台。会员可优先和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培训、专题讲座、业务研讨和国内外业务考察活动。
     第十九条  为会员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专家咨询服务。围绕国内外招标投标行业发展动态、政策法规、招投标操作实务、“互联网+”招标采购等行业热点问题进行咨询。
     第二十条  推动行业自律,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协调好招标投标单位之间关系,调解招标投标活动纠纷或配合政府调查、处理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和申诉。

第七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一条  为招标投标行业或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奖励形式。
     本条所列奖励形式可以分别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对会员奖励,由本会秘书处调查核实,并提出奖励意见,提交本会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会章程或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本会将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警示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惩戒处分或建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会对会员的惩戒处分形式有:
     一、书面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且三年之内不得重新入会。
     本条所列处分形式可以分别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五条  对会员的处分,由本会秘书处调查取证核实,并根据章程和自律公约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本会理事会作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应在告知处分决定时十五日内,向本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六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或第五款处分的会员,其在本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擅自以本会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培训、法规政策宣讲的会员,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惩戒措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开除其会员资格、撤销其在本会担任职务,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会员信誉档案制度,会员的基本信息,招投标活动信誉及各项奖励和处分均应记入信誉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如有规定者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发生抵触或由百分之十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本会理事同意,将予以修订。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服务承诺制度

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三地一区”建设和“双招双引”中作用的意见》的通知厅〔2021〕36号和《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围绕协会“三服务”宗旨,进一步强化“政治建会,服务立会,活动兴会,创新强会”的办会理念,提升服务能力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结合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协会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对服务的内容、流程、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事项履职。

第三条  按照服务对象,分别承诺服务以下内容:

(一)服务会员

1.细分会员群体,成立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医院等招标采购专业委员会,依据工作规程,扎实开展工作,探讨解决行业面临的共性问题。

2.为会员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采购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3.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采购政策解读、业务技能提升、职业素养提高等学习教育活动,进行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促进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

4.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采购信息,编辑发行招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和资料等。

5.举办招标采购论坛、展览、座谈、研班等活动。

6.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表彰全省招标采购行业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二)服务行业

1.宣传贯彻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采购主体在招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诉求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2.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采购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3.研究开展招标采购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招标采购行业信用评价体制,培育行业诚信自律文化。

4.聚集省内外高精尖招标采购专家学者,成立“安徽省招标采购研究院”,为我省招标采购行业课题研究、政策制定、师资团队建设、疑难问题咨询和协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智力支撑。

5.组建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专家库,为广大行业用户提供项目论证评估、后评价、验收及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评审服务。

6.依托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场地调度平台,建设运营协会交易服务中心,为招标采购各方市场主体提供标准化开评标、项目咨询论证、现场教学等场地及配套服务。

7.运维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发的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平台(安徽版),保障招标信息及时发布

(三)服务政府

1.组织开展行业调查课题研究,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建议。

2.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采购的投诉举报,调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3.依托安徽省招标采购研究院,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服务承诺内容:

(一)依法依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

(二)务实高效。会员诉求及时响应,实行首问负责制,遇事不推诿、不扯皮、不刁难,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期限,提高办事效率,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延误行为。

(三)热情服务。对服务对象要亲切、友好,做到主动、耐心、热情、周到。解答服务对象的问题,不以貌取人,不厚此薄彼。

(四)文明服务。坚持文明服务,所有工作人员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端庄

第五条  违诺责任:

(一)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举止不文明、态度不和蔼的,给予批评教育;态度粗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给予诫勉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对会员单位合理诉求未能及时响应,出现推诿、扯皮、刁难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有关当事人反馈。

第六条  社会监督:   

协会对上述承诺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凡发现协会工作人员有违反承诺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均可向秘书处进行举报。我们将对举报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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