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简介
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原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成立于2009年2月。由在安徽省区域内从事招标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监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专家学者以及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经安徽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接受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行业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2015年7月成立协会党支部;2017年作为全省第二批行业协会试点单位完成“脱钩”工作。
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秉承“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的办会宗旨,围绕“政治建会、规范办会、服务立会、活动兴会、创新强会”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行业理论研究,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反映行业诉求,积极引导行业自律,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会员队伍不断壮大,协会现已发展包括招标人(高校,国企,医院等机关事业单位),招标监管服务部门,招标代理咨询机构,投标人(供应商)以及招标采购行业上下游产业链上各方主体等会员单位约800家。荣获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AAAAA”级。荣获包河区“双比双争”先进社会组织党组织荣誉称号。
协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承担政府委托的调查研究、法规政策咨询服务;运营“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告公示标准发布工具(安徽版)”;运维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专家库和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交易服务中心,为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提供项目论证、评估评价、评标评审和项目验收等咨询服务;开展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自律培育诚信文化;围绕“互联网+招标采购”提升我省招标采购信息化水平;举办论坛、展览、座谈、培训等形式多样的业务交流及文体活动。细分会员群体,组建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国有企业招标采购专业委员会、高等院校招标采购专业委员会、医院招标采购专业委员会和安徽省招标采购研究院,探讨研究行业内共性问题,促进招标采购转型升级,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协会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枢纽部门和“会员之家”,坐落在合肥滨湖新区高速中央广场。设有综合部、会员部、咨询部和网络宣传部,现有员工12名,既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老领导、老专家,也有年富力强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朝气蓬勃的青年工作人员。
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AnHui province Bidding and Procur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AHBP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由安徽省内各地从事招标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采购理论研究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经安徽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本协会接受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等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国际惯例,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促进招标采购行业自律。以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为根本,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省招标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采购主体在招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采购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受委托研究开展招标采购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招标采购行业信用评价体制,培育行业诚信文化。
(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采购政策解读、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培训活动,促进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
(六)搭建全省招标采购领域人才智库,为会员、社会和政府提供招标采购领域政策法律、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七)运营安徽省招标信息网及会员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
(八)推进招标采购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省内建立电子招标采购公共服务平台。
(九)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采购信息,编辑发行招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
(十)举办论坛、展览、座谈、研习班等招标采购业务及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
(十一)为会员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采购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十二)经有关部门同意,宣传、表彰全省招标采购行业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采购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四)加强与各地方招标采购协会工作协作,构建招标采购协会紧密型工作关系和一体化组织网络。
(十五)承接好政府有关部门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或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各类招标采购专业代理机构;
3.与招标采购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本会秘书处确认后,更换的会员代表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个人会员。本省招标采购行业内的企业家、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采购从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协会;
(三)在招标采购行业内具有一定的造诣或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初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获得会员资格;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九)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十)会员大会决议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公告。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推举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资格的增加、暂停和非理事会员资格的取消;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一)(三)(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职权。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决定召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协会主要日常工作。
必要时,会长办公会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一位副会长或秘书长,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交由理事会审议;根据理事会决议,决定协会各部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名誉职务、顾问的设立和人选;
(七)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处理协会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条 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从事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或承担购买服务事项所获得的报酬;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7日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 长 殷君伯 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
副 会 长 杨海飞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中心主任
副 会 长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副 会 长 刘 瑛 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总经理
副 会 长 顾凌波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副 会 长 陆晓军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 会 长 王向东 安徽欣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 会 长 曹 勇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裁
副 会 长 陈 梅 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 会 长 张友国 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 会 长 庄恒书 安徽金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 会 长 李洪垚 盛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 会 长 胡勇健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副 会 长 安徽省工程咨询研究院
副 会 长 邓 芳 中国科技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招采中心主任
副 会 长 孙 伟 安徽农业大学国资处处长
秘 书 长 胡美玲 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
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秘书处
协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与嵩山路交口高速中央广场B座1203
联系电话:
会 员 部:62632139、62636939
咨 询 部:62631862
综 合 部:62655179
网络宣传部:62915316
协会官方QQ: 2609994999、1312610805
协会官方邮箱:2609994999@qq.com、1312610805@qq.com
秘书处微信号:ah_bpa
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是我省从事招标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加入的自律性社会团体。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协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整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省内相关社会组织的做法,结合招标投标行业和协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协会会员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办法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 按会员性质,协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000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8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0000元。
第六条 单位会员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缴、减缴、免缴会费的申请,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予以缓缴、减缴、免缴当年会费。
第三章 会费收取时限
第七条 会员应在每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
第八条 新会员在办理入会手续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四章 会费的使用
第九条 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及为协会下属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制等基层组织开展活动提供的经费。
第五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占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十一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财政票据(电子)。
第十二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负责财务的部门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在协会有多重职务的会员单位按最高职务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有关部门反应。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1年4月27日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会员的自律管理,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章程赋予的相应权利,并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经依法批准或注册成立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2.依法注册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服务机构;
3.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会、研究会、科研院校、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机构。
二、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四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入会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相关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五条 申请入会的个人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所属单位任职证明;
四、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对会员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并无异议者,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章 会籍管理
第七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本会颁发相应的会员证,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单位会员合并、分立、注销及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告本会秘书处。
第九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本会秘书处核实后,可继任原会员代表在本会的职务。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合并后的单位继承其中之一的会员资格,特殊情况,可向本会申请保留原各自的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他单位应另行申请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将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 自动申请退会的;
二、 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行业自律公约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五、长期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 协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通过本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本会决议的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五、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国家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安徽省内出台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行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承担本会交办的相关任务,提供有关资料,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及时、正确地传达、反馈会员单位的有关信息;
六、会员应根据《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七、出席协会会议、参加协会活动,须出示会员证;
八、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函告协会:
(一) 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 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联络员;
(三) 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单位的组织管理形式;
(四) 取得资质、荣誉或行政处罚;
(五) 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事情。
九、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会员服务
第十六条 本会接受会员意见和建议,代表安徽省招标投标行业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通过本会网站: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www.ahtba.org.cn),为会员提供最新的政策动态和行业信息,共享智力成果。
第十八条 为会员提供业务学习和交流和平台。会员可优先和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培训、专题讲座、业务研讨和国内外业务考察活动。
第十九条 为会员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专家咨询服务。围绕国内外招标投标行业发展动态、政策法规、招投标操作实务、“互联网+”招标采购等行业热点问题进行咨询。
第二十条 推动行业自律,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协调好招标投标单位之间关系,调解招标投标活动纠纷或配合政府调查、处理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和申诉。
第七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一条 为招标投标行业或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奖励形式。
本条所列奖励形式可以分别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对会员奖励,由本会秘书处调查核实,并提出奖励意见,提交本会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会章程或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本会将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警示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惩戒处分或建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会对会员的惩戒处分形式有:
一、书面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且三年之内不得重新入会。
本条所列处分形式可以分别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五条 对会员的处分,由本会秘书处调查取证核实,并根据章程和自律公约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本会理事会作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应在告知处分决定时十五日内,向本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六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或第五款处分的会员,其在本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擅自以本会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培训、法规政策宣讲的会员,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惩戒措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开除其会员资格、撤销其在本会担任职务,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会员信誉档案制度,会员的基本信息,招投标活动信誉及各项奖励和处分均应记入信誉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如有规定者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发生抵触或由百分之十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本会理事同意,将予以修订。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
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三地一区”建设和“双招双引”中作用的意见》的通知(厅〔2021〕36号)和《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围绕协会“三服务”宗旨,进一步强化“政治建会,服务立会,活动兴会,创新强会”的办会理念,提升服务能力,细化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结合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度,是指协会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对服务的内容、流程、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事项履职。
第三条 按照服务对象,分别承诺服务以下内容:
(一)服务会员
1.细分会员群体,成立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医院等招标采购专业委员会,依据工作规程,扎实开展工作,探讨解决行业面临的共性问题。
2.为会员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采购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3.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采购政策解读、业务技能提升、职业素养提高等学习教育活动,进行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促进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
4.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采购信息,编辑发行招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和资料等。
5.举办招标采购论坛、展览、座谈、研修班等活动。
6.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表彰全省招标采购行业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二)服务行业
1.宣传贯彻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采购主体在招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诉求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2.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采购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3.研究开展招标采购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招标采购行业信用评价体制,培育行业诚信自律文化。
4.聚集省内外高精尖招标采购专家学者,成立“安徽省招标采购研究院”,为我省招标采购行业课题研究、政策制定、师资团队建设、疑难问题咨询和协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智力支撑。
5.组建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专家库,为广大行业用户提供项目论证、评估、后评价、验收及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评审服务。
6.依托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场地调度平台,建设运营协会交易服务中心,为招标采购各方市场主体提供标准化开评标、项目咨询论证、现场教学等场地及配套服务。
7.运维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发的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平台(安徽版),保障招标信息及时发布。
(三)服务政府
1.组织开展行业调查课题研究,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出建议。
2.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采购的投诉举报,调解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3.依托安徽省招标采购研究院,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服务承诺内容:
(一)依法依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
(二)务实高效。会员诉求及时响应,实行首问负责制,遇事不推诿、不扯皮、不刁难,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期限,提高办事效率,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延误行为。
(三)热情服务。对服务对象要亲切、友好,做到主动、耐心、热情、周到。解答服务对象的问题,不以貌取人,不厚此薄彼。
(四)文明服务。坚持文明服务,所有工作人员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端庄。
第五条 违诺责任:
(一)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举止不文明、态度不和蔼的,给予批评教育;态度粗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给予诫勉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对会员单位合理诉求未能及时响应,出现推诿、扯皮、刁难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有关当事人反馈。
第六条 社会监督:
协会对上述承诺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凡发现协会工作人员有违反承诺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均可向秘书处进行举报。我们将对举报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
2022年3月30日